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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国地资讯 2022-04-26
导读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该意见稿围绕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与审批、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中央深化机构改革决策,农田建设管理职能整合归并到农业农村部,这既增强了农业农村部调控农业农村经济的能力,也加大了抓好农田建设工作的责任。为确保农田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农田建设管理工作长期有序开展,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农田建设是提升粮食产能、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高标准高质量持续有效地抓好农田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办法》,统一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一)制定《办法》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加强农业农村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长久的任务。农田建设职能完全划归我部以后,应从法规、规章、标准等方面制定一套制度,凝聚力量、约束各方、推进建设。构建责权明确、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办法》,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举措。


(二)制定《办法》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好藏粮于地战略,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22年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今后四年每年需完成8000万亩以上。如此大量的任务,分解到各地后必须通过大量项目建设落地,这些项目都是工程类项目,都在田间地头实施,涉及主体多而复杂,必须有专门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操作。


(三)制定《办法》是深化机构改革成效的现实需要


机构改革后,已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田建设管理职能整合到我部,但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年,各部门都按自己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各地还有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为从源头上实现统一规范,推进农业农村系统从上到下农田建设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制定《办法》是提升科学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


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涉及经济学、农学、土壤学、工程学、生态学等学科,需要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实现专业化管理。机构改革后,农田建设工作由多部门管理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单部门管理,建设管理队伍规模大幅缩减,人员结构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为保障改革后项目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要求,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农田建设管理工作,需出台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办法》指导地方。



二、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立足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和受益主体都是农户的特点,拓宽管理思路,简政放权,创新管理方式。既遵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属性,又尊重农田建设内在特征,强化规划项目储备功能,简化前期工作程序,加强关键环节把控。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的基础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积极调动多主体积极性,压实责任,确保农田建设任务又好又快完成。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既要严格遵循上位法律法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农田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创新管理程序,压实各主体责任。


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立足农田建设项目历史沿革,继承好做法,充分考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变化,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安排,有序建设。


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在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职责的同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有效调动农民参与农田建设。


质量优先,保障进度。坚持质量与速度并重,强化监督评价,压实各方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创新管理方式,提升建设速度,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三、《办法》制定过程


2018年8月,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成立后,适应新形势要求,提出《构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方案》,着手构建系统完善的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11月,根据《构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成立《办法》起草工作组,启动起草工作。12月,在充分研究相关政策文件和法规制度基础上,研究形成《办法》框架条款,并先后赴重庆、广西开展专项调研,了解基层做法。2019年1月,先后召开3轮座谈会听取地方同志和行业专家意见,结合调研情况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月,书面征求部内相关司局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3月,在广州召开《办法》座谈会,与省、市、县三级熟悉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人员和有关专家进一步座谈讨论《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书面征求发展改革委农经司、财政部农业司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工作组充分吸纳有关司局、地方及专家意见,会同法规司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7章,总计40条内容。


第一章 “总则”,明确《办法》的立法依据、约束范围、概念、项目类型、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等内容。


第二章 “规划编制”,明确规划原则、规划重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划事权、规划内容、项目库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对象范围、编制内容和编制主体;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公示、批复,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备案和年度农田建设任务下达程序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期限、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专业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终止程序和规定;项目调度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竣工验收”,明确组织竣工验收原则、申请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和抽查程序;项目竣工验收后设立公示牌、移交管护、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明确社会监督、内控制度、监督评价、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处理、配合审计督查、填报项目信息、上图入库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明确省级办法制定、与其他部门办法的关系、本办法施行时间等。



五、需说明的情况


(一)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投资计划管理的关系


考虑到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因此,主要突出项目管理的程序性操作要求,不涵盖资金管理、投资计划管理方面内容。为此,在附则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衔接(第三十八条)。


(二)各级主体在项目管理中的责权确定


在制定《办法》时,既要考虑到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提高地方积极性,也要避免权力过度下放,导致基层部门责任过重难以承担,因此,明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管、验收等分级负责的有关要求,允许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下放到地(市、州、盟)级为止(第四条)。


(三)加强监管和信息化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适应农田建设项目规范化、精准化管理的需要,《办法》突出了平台管理、在线监管、过程监管的要求,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第三十六条)。


(四)关于监督评价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不增加地方负担(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规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部起草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司制度标准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5日。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5日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代可研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项目审批主体。


第十四条 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本省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需求。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批复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选定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


第二十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地(市、州、盟)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 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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